江苏省政府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2017-8-9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数: 7706          作者:未知
  • 原标题:江苏省政府提起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被告被判赔2400万元环境修复费

    由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参加诉讼。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司达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其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明知王占荣经营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也明知丁卫东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先后将2828.02吨废硫酸在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倾倒,至查获,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等均被判处刑罚。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判决。

    本文图均为 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作为化工企业,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在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然而,德司达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其产生的废硫酸,而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企业处置。德司达公司的这种处置行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监督义务而对危险废物放任不管。

      也就是说,主观上,德司达公司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因此,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以及对危险废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该危险废物被非法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解读。

      1 关于每吨废硫酸的处置费用2000元是否适当?

      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当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如果无法得到实际修复工程费用时,推荐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本案中,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证人姚来祥证言证明,通常情况下,浓度为50%的废硫酸市场处置价在每吨2500元以上。江苏科技咨询中心《评估报告》中的专家组认为,取2000元/吨作为涉案废硫酸的单位虚拟治理成本适当。专家辅助人吕锡武教授认为,“两年前本案废硫酸的直接处置费用大约每吨2000元,评估报告认定每吨废硫酸处置费用2000元合理。”虽然,德司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废硫酸处理成本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公司产生的废硫酸每吨处理成本为1261.27元,但是该情况说明仅仅是德司达公司的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2 关于本案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是否偏低?

      本案中,由于涉案废硫酸倾倒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该非法排放点河段属Ⅲ类水体,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至6倍。且被告德司达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硫酸被丁卫东等人长期、多处多点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起相邻区域的水质严重污染,造成多处水厂停产停水,对沿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本案污染的是Ⅲ类水体和饮用水通道,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应该在4.5倍至6倍之间,可以适当高一点,建议取5至6倍更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庭征询了两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两原告当庭表示不需要变更。

        3 关于被告德司达公司2000万元罚金是否包含环境修复费用?

      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刑罚。虽然,被告德司达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承担了罚金2000万元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实现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德司达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承担的2000万元罚金,并不包含本案原告向其主张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范围内。


    编辑: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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