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大会决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的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审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的分工要明确,确立专职人员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环保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中华环保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在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08年6 月 1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