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75%;污水含油量在 3000 mg/L 以上时,处理效率应大于 85%。
5 试验方法
5.1 材料检验采用检查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的方法进行。
5.2 本标准 4.2 加工尺寸采用精度 2.5 级的量具测量,或再经换算求得。
5.3 处理能力、表面负荷采用精度 2.5 级的流量计或采用容量法测定。
5.4 耐油、耐腐蚀性采用现场检查。
5.5 含油量测定按 GB/T 4795 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测得处理前后污水中的含油量计算处 理效率。
6 检验规则
隔油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 4.2 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6.2.1 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
6.2.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抽样两台。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 应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隔油装置应在明显部位放置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 GB/T13306 的规定,其内容有: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外形尺寸及质量;
c)商标;
d)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及编号;
e)制造厂名。
7.2 包装隔油装置为裸装或钢框包装,应符合 GB/T6388 的规定。
7.3 隔油装置出厂时应随机携带下列文件:
a)产品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安装图;
d)装箱单。
7.4 隔油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避免撞击碰伤。
7.5 隔油装置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