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污泥含水率采用重量法测定,暂时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环境科 学出版社 1995 年,P107)中的规定的方法,待国家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6 分离能力试验
用细度为 70 目~80 目的石墨粉 20%、粘土 80%配制浊度为 3000 度,温度 5℃~40℃, pH6~9 的试验用水。设备在额定处理量下,连续工作达到稳定后每隔 10min 在出水口取样, 共五次,同时进行排泥操作,并分别测定污泥含水率、浊度及 pH 值。
6.7 产水率测定 用水表读得或用体积法测定产水率,同时通过出水水表检测处理量是否达到额定要求。
6.8 非金属部件的使用寿命采取用户抽查确定。
7 检验规则
分离器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7.1 出厂检验
7.1.1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出厂。
7.1.2 检验项目
a) 主要尺寸检查;
b) 外观质量检查;
c) 水压渗漏试验。
7.2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2.1 产品的型式检验可在设备制造厂家进行随机抽样试验或现场实测,抽样数不少于两台 套。
7.2.2 检验项目
a) 水压渗漏试验;
b) 出水浊度;
c) 出水 pH 值;
d) 污泥含水率;
e) 产水率;
f) 非金属部件使用寿命。
7.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则应加倍抽 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醒目部位设置耐蚀铭牌,其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d) 产品生产能力、净重。
8.2 包装
8.2.1 每台出厂产品应携带下列文件,并封存在不透水的口袋内: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水力旋流分离器结构示意图;
d) 安装基础图和系统连接示意图;
e) 产品配备件清单。
8.2.2 包装应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伤和不丢失附件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