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保司法探讨惩处环境犯罪

发布日期:[11-07-22 09:42:33] 点击次数:[]
       陕西省西安市环保局日前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了研讨,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依法惩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与会人员认为,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降低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入罪门槛,将追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原来的“结果犯”改为“危险犯”,为严惩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此外,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还不够明确的问题,学者建议,在办案实践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有关机关做出司法解释之前,对“有害物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我们不能消极等待。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同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判断,使环境犯罪案件得到应有惩处。


  在座谈会上,西安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就建立全市环境犯罪案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达成了共识。


  通过交流,与会人员感到,建立并不断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既很重要,也非常必要。环保部门应当重视运用《刑法》,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资料,及时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将打击环境犯罪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侦办力量,及时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对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环境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决惩处。
新闻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精彩图片
精彩推荐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