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0-06-22 09:00:16] 点击次数:[]
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条  科技标准司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装备条件、管理水平等);

  (三)从事环保标准工作经历与业绩;

  (四)完成标准项目工作的思路;

  (五)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部长专题会议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部长专题会议的决定,科技标准司编制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预算项目的“一上”方案,并报部规划财务司审查。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一下”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司根据预算额度对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编制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预算项目的“二上”方案,包括项目名单、承担单位、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额度、完成年限等,并报部规划财务司审查。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二下”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司根据方案办理下达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事宜,将项目工作任务和要求以部办公厅函形式正式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项目文件,新立项项目需填报《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增补经费项目填报《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四条  科技标准司将一份项目文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工作经费后,应按照项目文件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经费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移、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禁止用项目经费设立“小金库”。

  协作单位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转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标准司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附二: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附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链接网址: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006/t20100610_190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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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者:  新闻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